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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外国语学校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苏州外国语学校校友会(Suzhou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SFLSAA)。


第二条本会为苏州外国语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激励校友发扬“科学务实、自强不息、追求完美”的母校校训,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民政局和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苏州外国语学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

(二) 促进校友为家乡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展示、推广母校办校成果,扩大母校在国内国际的竞争力;

(四)校友网、校友基金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在苏州外国语学校(包括前身苏州国际小学)学习过的学生,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即可成为校友会成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校友会会章;

(二) 执行校友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校友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

(五) 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联络国内外校友,加强与母校联系,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

(七) 向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一条校友会设理事会,为校友会的决策和议事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五年,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由各毕业年级组长与各班主任商议后,推荐一至两位热心年级工作、在同学中有一定号召力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担任校友会理事,组成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各理事会成员均属义务工作,不设报酬。


第十三条校友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若干人。名誉会长由本校任职校长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必要时可代替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开展校友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下列办事机构,机构人员由理事会指定热心集体工作、有专业技能的理事会成员担任。

(一) 联络组:以各届各班为单位,推荐一至两名会员为各班的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召集会员,处理国内外校友与校友会联系事宜。联络组设在学校办公室。

(二) 资料组:搜集校友信息,编印“苏州外国语学校校友通讯录”,沟通校友情况,征集校友科技、教育论文、著作等材料,充实校史资料。

(三) 基金组:统筹校友捐献的奖学基金,奖励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学生,以推动教育、教学工作发展。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对外不得以校友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借贷活动,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会资助;

(二) 国内外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校友会活动资金及经费用于校友会召开会议,组织、举办各项活动以及校友会其它的日常开支。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友会的指导与管理,各地区、各届校友分会接受校友会的领导,遵照本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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